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1 06:20:33
问题:股东三人成立一科技公司,经营股票配资业务,经营了三年,银行流水涉及1.5亿,公司赚取利息几百万,后注销公司,案发后,股东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什么罪?是不是非法经营罪?
笔者的回复:
股票配资、期货配资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其中股票配资发生的纠纷最多,期货配资相比较而言发生的比较少,但纠纷也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炒期货的人太少,而且期货的风险太大,所以不是专业的人,也搞不期货,相对而言,纠纷就会少很多。
具体到股票配资,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融资融券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方可实施,而且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因此,配资业务中,双方约定的场外融资交易,不仅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证券公司方可经营的业务事项,而且违规出借及借用证券账户,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将场外配资业务定性为“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场外配资合同从法律上全部定性为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进行相关后果的处置。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从民事的角度而言,股票配资合同是无效的,是没有争议的。那么关键是,其是否涉及到刑事责任呢?
笔者认为,股票配资是需要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因此,属于特许经营。所以股票配资业务的经营者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既然股票配资是这种情况,那么期货配资自然也是这样的,可以参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