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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1 18:13:00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4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法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2025广东“3·15”晚会节目播出内容显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段先生称“葛根素可以三个月治好冠心病,三个月治好尿毒症”等内容,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越秀区租赁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向老年人免费赠送酸奶、鸡蛋等物品,吸引老年人并向其销售食品。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其所销售的“新纳牌葛根黄酮软胶囊”“愚人牌参鹿强身胶囊”等食品具有治疗老年痴呆、尿毒症、冠心病、降血脂等功效无事实依据,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相关佐证。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宣称“葛根素可以三个月治好冠心病,三个月治好尿毒症”等内容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案

2025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线索,反映广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检验单位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检验单位信息不一致,其中1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出厂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出厂信息不一致。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对涉案5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未核对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出厂信息,导致其中1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出厂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出厂信息不一致。检验完成后,当事人使用其他检验机构的账号上传气瓶检验信息,导致涉案5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检验单位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检验单位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没收涉案1200个印有“cK”和“Calvin Klein Jeans”商标的帽子、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从化区某无名仓库及某电商平台上有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商品,商标权利人请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述侵权行为。

经调查发现,池某租用上述仓库存放1200个印有“cK”和“Calvin Klein Jeans”商标的帽子,并在某平台个人网店销售涉案帽子。经现场鉴定,涉案帽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cK”和“Calvin Klein Jeans”专用权。池某共购进涉案帽子1215个,对外已销售15个,货值金额93555元,违法所得115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食品、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相继生产的两批次“芒果干”(产品规格:200g/袋、150克/袋)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个批次的“芒果干”货值总金额约为4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三文鱼店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三文鱼店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4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举报,反映某三文鱼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鬼秤”。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现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实施执法抽检。检定结果显示,该电子计价秤被擅自改动、拆装,输入密码后能直接调整计量参数,且秤体外壳未加铅封,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当事人于2025年1月在经营场所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截至2月14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5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16.25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外地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查阅当事人的仓库、查看其开售的网店平台资料信息,发现当事人涉嫌将电子石英表冒充机械表销售,欺诈消费者,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110只电子石英表并在百度优选店铺销售。上述手表在石英机芯上加装了可摆动摆舵的机械机芯装饰盖,完全遮盖石英机芯,且后盖采用机械手表常用的半透明后盖,从外观及整体构成来看为全自动机械手表。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电子石英表货值为31068.25元,违法所得8616.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州某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5年4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向其客户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为HRB400Eφ25mmx9000mm,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9-06,炉号:23211216)经抽样检测,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热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为77038.39元,违法所得为325.0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机械(广州)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承压设备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广州)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承压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车间侧1台储气罐处于使用状态。经查明,当事人自2003年5月以来,投入使用该储气罐(属1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03年4月。截至2023年6月,该设备使用已达20年,且继续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现行有效定期检验报告,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另该设备曾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办理过停用手续,当事人同样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标准化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生粉、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6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多批次生粉(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7月8日)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生粉货值金额合计3600元,违法所得为144元。此外,当事人在涉案商品上未经核准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生产、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生产、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2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制售的“Yso Majic”咖啡固体饮料等34种减肥产品,经广州质检院检验,全部检出西布曲明成分,部分检出酚酞成分。西布曲明及酚酞均不属于原料药、亦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或酚酞等成分,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十一:某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案

2025年1月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3月18日,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某小区电梯发生对重架与轿厢碰撞事件,碰撞后出现轿厢晃动,电梯小幅度下滑后停止运行,1名乘客被困轿厢内。2024年7月,广州特检院对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另一小区2台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抽查,监督抽查报告显示,2台电梯均存在缓冲器试验不合格及钢丝绳锈蚀的严重隐患。当事人对监督抽查情况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亚兰

通讯员 穗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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